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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出生医学证明》首次申领须知
 
来源:防保科    发布日期:【2019-02-14】 阅读次数:
 

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出具的,证明婴儿出生状态、血亲关系,申报国籍、户籍,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,因此《出生医学证明》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。

一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首次申领

1. 首次申领时应填写《出生医学证明》首次申领登记表(由产科病区签发),并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。

2.如有下列情形,需提交补充材料:⑴非新生儿母亲(包括父亲)申领的,还需提交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。授权委托书在此告知书的反面,委托书必须由母亲亲笔签字或摁手印。⑵未能提供新生儿父亲身份信息和有效身份证件、申请办理母方单亲的,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相应的书面申明。

3.特殊情形请咨询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办理处。

二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申领相关注意事项

1、产妇入院分娩时,其使用的姓名、出生日期、身份证号码必须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一致,如二者不一致,则不能申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如要更改产妇信息,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。

2、申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前必须给新生儿取名,并请准确填写,《出生医学证明》一旦经电脑打印确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或更换已签发生效的《出生医学证明》(包括婴儿姓名)。婴儿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,符合公序良俗。

3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因遗失、被盗等各种原因丢失原始证件者,新生儿监护人或本人(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)可向海曙区妇幼保健院申请补领与原件内容一致的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

4、如果在未申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前遗失了《出生医学证明〉首次申领登记表》,请凭母亲身份证到门诊9楼复印原始病历,然后到病人服务中心补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〉首次申领登记表》再申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

5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一经打印,信息不能更改。《出生医学证明》严禁涂改加盖章,一旦涂改或加盖章,视为无效。

6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正页和副页请勿自行拆切,交由公安派出所处理。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是证明婴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材料,请妥善保管。

7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办理时间:南院(海曙)办理时间:除周四外,其余全天  地点:门诊综合服务中心。

        北院(慈城)办理时间:周四全天   地点:综合楼一楼门诊综合服务中心。

8、非本院出生的婴儿不得在本院申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

9、线上办理请下载“浙里办”APP,搜索“出生一件事”,按页面提示,提交联办申请(必须由母亲申请)。线下已经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不能在浙里办申请其他联办事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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